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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市场增持+一致行动
收购方从二级市场买入目标上市公司股票,再通过资管通道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即约定股东行使投票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某个股东的意见为准。“入侵者”通过不断增持目标企业股票,举牌再举牌,直接拿下第一大股东之位。曾经轰动一时的“万宝之争”,宝能系就是以这种“买买买”的方式不断步步紧逼,直至将万科逼入绝境。
爬行增持
是相对于大比例快速增持而开发出来的民间概念,具体是指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或者30%股权的股东,为了避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其他目的,每12个月买入不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的增持行为。
要约收购
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的公司发出收购的公告,待被收购上市公司确认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这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是一种特殊的证券交易行为,其标的为上市公司的全部依法发行的股份。
协议收购
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相对公开市场而言,而非黑市交易),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
表决权委托
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但这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或者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若优先股的股息被拖欠,这部分股东通常具有表决权。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大股东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该股份公司。
间接收购
公司股东以外的收购方通过投资者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5%或者30%的按照一般收购持有股份的行为,或者按照继续收购则取得股份的行为。间接收购中收购人并未直接成为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是实际控制人。
换股收购
是指收购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例换成本公司股票,目标公司被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根据具体方式,可有三种情况:1、增资换股。收购公司采用发行新股的方式,包括普通股或可转换优先股来替换目标公司原来的股票,从而达到收购的目的。2、库存股换股。在美国,法律允许收购公司将其库存的那部分股票用来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3、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其特点是收购公司本身、其母公司和目标公司之间都存在换股的三角关系。通常在换股之后,目标公司或消亡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或是其母公司的子公司。
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指向有限数目的资深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投资产品。有时也称“定向募集”或“私募”。发行价格由参与增发的投资者竞价决定。发行程序与公开增发相比较为灵活。一般认为,该融资方式较适合融资规模不大、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企业。中国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上市公司较多采用此种股权融资方式。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36个月)不得转让,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
借壳上市
又称“后门上市“或“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借壳上市主要是把非上市的企业或者资产置入到已上市的公司中,彻底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及名称,上市后在一定条件下再通过增发股份。
特殊回购条款
被收购企业可以提前做好被恶意收购的准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特别回购条款,规定了在遭受收购时可由公司立即回购公司在市场上的流通股份并转让于特定对象,例如上市公司大众公用就在其公司章程中32条规定,若发生“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继续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可以立即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将该收购股份定向转让给特定对象而无需另行取得许可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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